??2016-11-11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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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認定,中濱安評公司作為中介及技術服務機構弄虛作假、違法違規(guī)進行安全審查、評價和驗收,使得瑞海公司取得危險品經營資質,并在繼續(xù)經營過程中造成“8·12”事故的重大人員、財產損失。多名簽字專家均被判處一年六個月以上有期徒刑。
此次審判也提醒這類中介機構人員,手中的簽字筆有“千斤重量”,寫下名字就意味著承擔責任。
正文:
11月9日,天津中濱海盛衛(wèi)生安全評價監(jiān)測有限公司11名直接責任人員在法庭上鞠躬謝罪。新華社記者 岳月偉 攝
11月9日,瑞海公司董事長于學偉(右二)等直接責任人員在法庭受審。新華社記者 岳月偉 攝
11月9日,瑞海公司董事長于學偉(中)在法警的帶領下進入法庭。新華社記者 岳月偉 攝
9日,“8·12”事故系列案件各個法庭分別作出一審判決。
天津中濱海盛衛(wèi)生安全評價監(jiān)測有限公司犯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依法判處罰金25萬元,公司董事長、總經理趙伯揚等直接責任人員分別被判處一年六個月至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法院審理認定,中濱安評公司作為中介及技術服務機構弄虛作假、違法違規(guī)進行安全審查、評價和驗收,使得瑞海公司取得危險品經營資質,并在繼續(xù)經營過程中造成“8·12”事故的重大人員、財產損失。多名簽字專家均被判處一年六個月以上有期徒刑。此次審判也提醒這類中介機構人員,手中的簽字筆有“千斤重量”,寫下名字就意味著承擔責任。
天津港爆炸案宣判:49名責任人獲刑 海瑞董事長被判死緩
中介弄虛作假國法絕不輕饒
在瑞海公司“層層通關”、違規(guī)取得相關資質的過程中,為其提供安全評價報告的中介公司起到了重要作用。在系列案件庭審中,天津中濱海盛衛(wèi)生安全評價監(jiān)測有限公司及11名直接責任人員因犯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受審。
據了解,中濱安評公司作為中介及技術服務機構,收取勞務費5萬元,弄虛作假、違法違規(guī)進行安全審查、評價和驗收,使得瑞海公司取得危險品經營資質,并在繼續(xù)經營過程中造成“8·12”特大火災爆炸事故的重大人員、財產損失。公訴人在庭審中指出,中濱安評公司違法違規(guī)為瑞海公司提供安評報告,接受瑞海公司委托,為瑞海公司危險化學品堆場改造項目的安全評測和驗收評價提供技術咨詢服務,并且明知瑞海公司存在選址不符合國家標準、未購買防爆叉車等安全問題,仍出具了虛假安全驗收報告,使得瑞海公司取得危險品經營資質。
法院認定,中濱安評公司犯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依法判處罰金25萬元;中濱安評公司董事長、總經理趙伯揚等11名直接責任人員分別被判處四年到一年六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近年來一些安全評價中介機構閉門造車、不到現場,甚至明知有重大安全隱患仍然使用各種‘障眼法’,想方設法為被評價機構出具合格的評價報告。這種企業(yè)成為某些人違法違規(guī)牟利穿上的一層外衣,擔當了違法犯罪幫兇的角色?!敝袊嗣翊髮W法學院教授陳衛(wèi)東說,此次審判也提醒,必須以“零容忍”的態(tài)度對這類中介機構嚴厲追責。
記者從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了解到,11月7日至9日,天津港“8·12”特大火災爆炸事故所涉27件刑事案件一審分別由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和9家基層法院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并于9日對上述案件涉及的被告單位及24名直接責任人員和25名相關職務犯罪被告人進行了公開宣判。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5年8月12日22時52分許,位于天津市濱海新區(qū)天津港的天津東疆保稅港區(qū)瑞海國際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瑞海公司)危險品倉庫發(fā)生火災爆炸事故,造成165人遇難、8人失蹤,798人受傷住院治療,304幢建筑物、12428輛商品汽車、7533個集裝箱受損。截至2015年12月10日,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人民幣68.66億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該起火災爆炸事故屬于特別重大責任事故。瑞海公司嚴重違反有關法律規(guī)定,是造成事故發(fā)生的主體責任單位。該公司無視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嚴重違反天津市城市總體規(guī)劃和濱海新區(qū)控制性詳細規(guī)劃,違法建設危險貨物堆場,違法經營、違規(guī)儲存危險貨物,安全管理極其混亂,安全隱患長期存在。同時,天津中濱海盛衛(wèi)生安全評價監(jiān)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濱安評公司)作為中介及技術服務機構弄虛作假、違法違規(guī)進行安全審查、評價和驗收,提供虛假證明文件,使得瑞海公司取得危險品經營資質,并在繼續(xù)經營過程中造成“8·12”特大火災爆炸事故的重大人員、財產損失。
法院經審理查明,天津交通、港口、海關、安監(jiān)、規(guī)劃、海事等單位的相關工作部門及具體工作人員,未認真貫徹落實有關法律法規(guī),違法違規(guī)進行行政許可和項目審查,日常監(jiān)管嚴重缺失;相關部門負責人和工作人員存在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等失職瀆職和受賄問題,最終導致了“8·12”特大火災爆炸事故重大人員及財產損失。被告人瑞海公司董事長于學偉歸案后主動供述其為瑞海公司違規(guī)辦理港口?;方洜I資質,多次向時任天津市交通運輸和港口管理局副局長李志剛、港口管理處處長馮剛請托,送給李志剛、馮剛財物共計15.75萬元。
根據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和造成的社會危害后果以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法院依法作出一審判決。瑞海公司董事長于學偉構成非法儲存危險物質罪、非法經營罪、危險物品肇事罪、行賄罪,予以數罪并罰,依法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并處罰金人民幣70萬元;瑞海公司副董事長董社軒、總經理只峰等5人構成非法儲存危險物質罪、非法經營罪、危險物品肇事罪,分別被判處無期徒刑到十五年有期徒刑不等的刑罰;瑞海公司其他7名直接責任人員分別被判處十年到三年有期徒刑不等的刑罰。中濱安評公司犯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依法判處罰金25萬元:中濱安評公司董事長、總經理趙伯揚等11名直接責任人員分別被判處四年到一年六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天津市交通運輸委員會主任武岱等25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分別被以玩忽職守罪或濫用職權罪判處三年到七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其中李志剛等8人同時犯受賄罪,予以數罪并罰。
在“8·12”特大火災爆炸事故系列案件審判中,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對辯護人提出的經查屬實、于法有據的辯護意見,法庭予以采納。法庭上,檢察機關運用多媒體出示了大量的證據,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充分發(fā)表了辯護意見。宣判后,各案被告人均表示認罪、悔罪。
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媒體記者、執(zhí)業(yè)律師和各界群眾分別旁聽了各案的庭審。
(轉載:環(huán)評愛好者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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